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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5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厚兵与重庆合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厚兵,重庆合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5805号原告李厚兵,男,16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委托代理人文向阳,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合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第23层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582719。法定代表人孔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厚兵与被告重庆合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厚兵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厚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厚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9元,由原告李厚兵负担149元,被告重庆合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审判员 巫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雷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