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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谷瑞平与彭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瑞平,彭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6民初1290号原告:谷瑞平,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桦川县。被告:彭守伟,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川县。原告谷瑞平与被告彭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瑞平、被告彭守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瑞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彭守伟立即偿还欠款30万元及所产生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由于被告经济状况有所改变到今没有偿还。被告彭守伟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暂无力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彭守伟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谷瑞平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彭守伟在原告处取得借款后,理应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及时偿还欠款,逾期不付属违约,应承担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双方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符合相关规定,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按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守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给付本金30万元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息1.5%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皆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