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军与李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李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277号原告:马军,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赤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李广,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马军与被告李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马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190元,由原告马军负担。审判员 孔 宪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宝多音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