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燕姣、胥国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姣,胥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姣,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沌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胥国林,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7)鄂0106民初493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胥国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胥国林向申请执行人刘燕姣给付补偿款4000元,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4050元。但被执行人胥国林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胥国林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405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瑞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