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4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庆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458号之二申请人:吴庆怀,男,汉族,1958年3月21日出生,武强县人,现住该村。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809890466Y,住所地:武强县武强镇振兴路23号。诉讼代表人:张宁,行长。申请人吴庆怀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庆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法院调取并保存申请人吴庆怀2017年6月2日下午到河北省武强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沙洼支行办理银行卡查询的监控视频。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吴庆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吴庆怀2017年6月2日下午到河北省武强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洼支行办理银行卡查询的监控视频进行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洁审判员 陈国辉审判员 张 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