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维昌与赵梦梅、王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昌,赵梦梅,王东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5民初1699号原告:张维昌,男,1965年5月6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赵梦梅,女,199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王东伟,男,199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盐山县。原告张维昌与被告赵梦梅、王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维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梦梅、被告王东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维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份至2017年1月份,被告赵梦梅先后在原告处购买钢管,货款总价值110000元,被告拖欠原告货款。被告赵梦梅于2017年5月19日给原告打了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7年5月底还清原告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原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被告赵梦梅、王东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梦梅与被告王东伟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被告赵梦梅先后在原告处购买钢管,货款总价值110000元,被告赵梦梅于2017年5月19日为原告张维昌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张维昌现金1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还款日期2017年5月底,赵梦梅签字并摁手印”。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欠款未果,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赵梦梅在原告张维昌处购买钢管,欠原告货款110000元,由被告赵梦梅出具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赵梦梅拖欠原告货款,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王东伟偿还货款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张维昌请求被告赵梦梅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梦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维昌货款11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维昌对被告王东伟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赵梦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齐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