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建安与王宏社、韩转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建安,王宏社,韩转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366号申请人:赵建安,男,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芳,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茹,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宏社,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晋中市。被申请人:韩转花,女,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山西省晋中市。申请人赵建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宏社、韩转花银行存款1750466.67元或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和房屋的财产线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出具保单保函的方式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建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宏社在中国建设银行晋中榆次支行的账户(×××),冻结被申请人王宏社在中国农业银行晋中分行金穗支行的账户(×××),上述账户累计冻结金额为1750466.67元,期限为一年。二、如本裁定第一条所述账户内的银行存款数额累计仍不足1750466.67元,查封被申请人韩转花名下位于榆次菜园东街7号院北楼2单元6层西户房屋,查封被申请人王宏社名下位于榆次大学街万科朗润园B3幢一单元1002号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赵建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