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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付帅博与广州市思派隆诺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帅博,广州市思派隆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955号申请执行人:付帅博,男,汉族1998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广州市思派隆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田心西路自编8号。法定代表人:严希桂。付帅博与广州市思派隆诺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298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思派隆诺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付帅博工资9000元;因广州市思派隆诺服饰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上述裁决义务,根据权利人付帅博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000元,执行费为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裁决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但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9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项明阳审判员 赖汉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詹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