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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荣光、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荣光,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罗荣光,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李林,男,1976年12月1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罗荣光申请执行李林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已履行了1万元,还有17.1141万元未履行,李林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人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敏然审判员  陈富江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龚 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