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5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与徐祥管辖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徐祥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5351号原告: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安丰镇黄庄村。法定代表人朱桂凤,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徐祥,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告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徐祥多次在网络上所发表的言论都涉及到原告,且无中生有,称原告偷税1亿且诬陷市领导董正炎等不实情况,恶意损毁原告形象,给原告公司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立即删除侵权言论,向原告赔礼道歉,在相关网站贴公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10000元,调查费用3000元。被告徐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徐祥的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路189号203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祥的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路189号203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管辖。被告徐祥的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路189号203室,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有管辖权,被告徐祥对管辖权的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徐祥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加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胡红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