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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学东、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学东,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349号之一申请人:胡学东,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济宁市微山县经济开发区创达高科园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679200198T。负责人:焦健,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北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062074687。法定代表人:曹美香,经理。申请人胡学东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学东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5904号之一准予解除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