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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XX与周荣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周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655号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74年5月29日,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周荣清,男,生于1968年4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周荣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3430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荣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于2017-03-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临控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周荣清名下工商登记、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相关查询,被执行名下有一辆北京现代小轿车:川RPR6**,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委托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代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被执行人行踪。犹豫车辆属于动产,目前也无其查封车辆:川RPR6**的踪迹。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6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235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