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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诸克平与被执行人吴长琪、谈燕、南京琪星老红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克平,吴长琪,谈燕,南京琪星老红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105号申请执行人诸克平,男,汉族,1957年8月26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吴长琪,男,汉族,1956年9月25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谈燕,女,汉族,1958年2月16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南京琪星老红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光一路8号。法定代表人谈燕,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诸克平与被执行人吴长琪、谈燕、南京琪星老红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栖霞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谈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700元。冻结被执行人谈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红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