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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2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胡捷与丁庆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捷,丁庆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2322号之一原告:胡捷,男,汉族,1990年4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庆卫,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捷与被告丁庆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捷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事实权利。原告胡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捷负担。审 判 长  姜新农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何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