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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6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嘉彬与许林友、卢翁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嘉彬,许林友,卢翁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717号原告:黄嘉彬,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许林友,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卢翁正,男,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嘉彬与被告许林友、卢翁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嘉彬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嘉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元(已减半),由原告黄嘉彬承担。审判员  陈由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