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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4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邵娟与盱眙金盛置业有限公司、杨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娟,盱眙金盛置业有限公司,杨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4347号原告:邵娟,女,23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西,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盱眙金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马坝镇文明路42号旭日商城1幢1303号。被告:杨松,男,6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盱眙县。原告邵娟与被告盱眙金盛置业有限公司、杨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因原、被告案外和解,原告邵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邵娟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