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魏亮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亮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亮,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于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抚州市,羁押前住东乡区孝岗镇锦都宾馆对面巷子3楼。2017年3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予于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魏亮在其住所即东乡区孝岗镇锦都宾馆对面巷子3楼玩电脑,其友程某来玩,问其有无毒品吸食。魏说只有一些冰毒,无麻果。魏便微信转账210元至胡某,让胡某去买麻果。胡某收到钱后,与“东发里”取得联系,双方约定200元三个麻果,在翠碧轩边交易。胡某随后打摩的到翠碧轩旁边,从“东发里”手上购得麻果三个。胡某在返回魏亮住所的路上,叫上其男友魏某到魏亮家一起吸食毒品。随后,犯罪嫌疑人魏亮、魏某、胡某、程某四人一同在魏亮家中电脑房间内的电脑桌上吸食毒品冰毒和麻果。就上述指控,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魏亮容留多人吸食冰毒、麻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魏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魏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魏亮在其住所即东乡区孝岗镇锦都宾馆对面巷子3楼玩电脑,其友程某来玩,问其有无毒品吸食。魏说只有一些冰毒,无麻果。魏便微信转账210元至胡某,让胡某去买麻果。胡某收到钱后,与“东发里”取得联系,双方约定200元三个麻果,在翠碧轩边交易。胡某随后打摩的到翠碧轩旁边,从“东发里”手上购得麻果三个。胡某在返回魏亮住所的路上,叫上其男友魏某到魏亮家一起吸食毒品。随后,犯罪嫌疑人魏亮、魏某、胡某、程某四人一同在魏亮家中电脑房间内的电脑桌上吸食毒品冰毒和麻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6日晚上22时许,魏亮微信转210元叫她帮忙买200元麻果,另外10元打摩的。买到麻果后她叫魏某陪她一起去魏亮家。进魏亮家见魏亮和一个不认识的伢力在里面,电脑桌上有一小包冰毒。魏某去买锡纸。魏亮第一个吸,那个伢力第二个吸,再是她,她吸两口后给了魏某吸。在这之前还帮魏亮买过一次冰毒。2、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6日晚上9点多钟,胡某说出去一下。二十几分钟后,胡某打他电话,叫他一起去魏亮家玩。来到魏亮住处进门后,房间里还有一个第一次见面的男子,桌子上还有一点冰毒。胡某问他吸不吸,他过去吸了几口。3、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6日晚上10点多钟,他到魏亮家去找魏亮,想看下有没有冰毒吸。到了后魏亮说只有一点冰毒,没有麻果。魏亮用微信直接转了200元钱给一个人(具体是谁我不知道),接着魏亮打电话叫那个人送“麻果”过来。过来一会,魏亮家里又来了一男一女,送了麻果过来。这一男一女他都不认识。然后就开始吸食冰毒和麻果。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魏亮出生于1983年10月25日,犯罪时已成年。5、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魏亮系抓获归案。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魏亮因吸食毒品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7、情况说明证实,对提供麻果的“东发里”正在进一步核实中。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魏亮与胡某、魏某、程某四人检测样本均呈阳性。9、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魏亮与胡某、魏某、程某均互相辨认出10、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实了现场情况。11、被告人魏亮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16日晚上10点左右,“老虎”问他有无毒品吸,他说只有一点“冰毒”,无麻果。“老虎”叫他去买点麻果,他就转了210元给胡某,并打电话叫胡某去买点麻果到他家来吸。半小时后,胡某和魏某一起来,给了他三个麻果。魏某出去买了锡纸,四人都吸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来源合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亮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容留多人吸食冰毒、麻果,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亮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魏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歆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人民陪审员 杨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琼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