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波与张勇强、宿大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张勇强,宿大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46号申请人:李波,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张勇强,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宿大光,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波与被申请人张勇强、宿大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勇强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粮食直补卡价值20,000.00元部分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宿大光在富裕县塔哈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资账户100,000.00元部分予以冻结。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824号民事裁定书,并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184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