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培云、王俊英与张中锋、谷利敏民间借贷纠纷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培云,王俊英,张中锋,谷利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679号申请人:张培云申请人:王俊英被申请人:张中锋被申请人:谷利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云、王俊英诉被告张中锋、谷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培云、王俊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65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培云、王俊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中峰、谷利敏所有的养殖房屋四间,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日,查封期限内不得变卖、抵押或设置其它权利。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中峰、谷利敏所种植的红薯18.1亩,红薯收益价款交法院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