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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迪伟与初德恩、谭俊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迪伟,初德恩,谭俊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4595号原告:马迪伟,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初德恩,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谭俊青,男,40岁,汉族,住莱西市。原告马迪伟与被告初德恩、谭俊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迪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初德恩、谭俊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迪伟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918.2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7日晚上19时许,原告在粪厂拉粪过程中,遭被告谭俊青伙同被告初德恩殴打致伤。后原告被送往莱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9日19时许,在莱西市河头店镇西野渚泊村青岛盛世牧业养牛场处,原、被告双方因拉牛粪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被告初德恩将原告马迪伟打伤。原告伤后被送往莱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八天。出院诊断:颌面部挫裂伤、脑外伤反应、左足钝挫伤。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花医疗费7012.2元。案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求。本院认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马迪伟、被告初德恩因琐事发生争执,本应妥善处理,但双方均未能冷静,导致纠纷发生,对此双方均负有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以原告马迪伟、被告初德恩分别承担30%、70%责任为宜。原告要求赔偿的医疗费7012.2元、误工费2888元(76元X38天=2888元)、护理费608元(76元X8天)、住院生活补助费800元(100元X8天),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配镜费61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合计11308.2元。被告初德恩应赔偿7915.74元(11308.2×70%)。原告要求被告谭俊青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初德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迪伟经济损失7915.74元;二、驳回原告马迪伟对被告谭俊青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元,由被告初德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邴雷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洪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