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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占超与李勇、曲金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超,李勇,曲金金,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17号原告:张占超,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双安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李勇,男,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娜,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金金,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娜,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2号乐园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陆斌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翔飞,该公司法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金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