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广明与王帅、侯营、吉林省大亮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明,王帅,侯营,吉林省大亮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278号原告:刘广明,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文萍,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帅,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告:侯营,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吉林省大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6-44号三佳新村。法定代表人:袁晓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主要负责人:李高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主要负责人:邵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路,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广明与被告王帅、侯营、吉林省大亮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广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广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刘广明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