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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358号原告:高某,男,汉族,住本区。被告:薛某,女,汉族,住本区。原告高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晓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