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358号原告:高某,男,汉族,住本区。被告:薛某,女,汉族,住本区。原告高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晓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