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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5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5318陈晨与王静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晨,王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318号原告:陈晨,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王静,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陈晨与被告王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瑶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