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5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5318陈晨与王静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晨,王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318号原告:陈晨,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王静,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陈晨与被告王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瑶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