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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德州骏驰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骏驰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422号原告:德州骏驰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德州市德城区文化路37号。法定代表人:董勇,董事长。被告:山东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新区天衢东路4800号。法定代表人:段双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