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建荣针织有限公司与青岛凯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建荣针织有限公司,青岛凯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521号原告:青岛建荣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姚建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朝霞,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凯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法定代表人:徐航,董事长。原告青岛建荣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凯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建荣针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建荣针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75元,减半收取计1537.5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07.5元,由原告青岛建荣针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