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3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莫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3民初501号原告:黄某,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告:莫某,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余 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