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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0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翔与深圳市奥海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翔,深圳市奥海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080号申请执行人罗翔,男,汉族,1992年5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三山村陈罗湾*组**号。被执行人深圳市奥海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马六村10巷1号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12997N。法定代表人:王云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翔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奥海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7]344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人民币3411元、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550.99元、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340.22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共计人民币8352.21元。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奥海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352.21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树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闫方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