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1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凯、盛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凯,盛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凯,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盛志杰,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关于本院执行的吴凯与盛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查封了担保人唐宁名下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866号保利东湾国际花园H3#楼二单元2202室及被执行人盛志杰名下位于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568号红谷凯旋1号楼2单元1505室的房产。现申请人吴凯与担保人肖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盛志杰、肖莹名下位于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568号红谷凯旋1号楼2单元1505室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盛志杰、肖莹名下位于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568号红谷凯旋1号楼2单元1505室的查封。二、解除本院对唐宁名下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866号保利东湾国际花园H3#楼二单元2202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万雪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