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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685号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会。委托代理人:孙翊博。被告:王建华。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已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