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谋与赵应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谋,赵应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543号原告:张谋,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被告:赵应洪,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云岩区。原告张谋与被告赵应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张谋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销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谋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张谋负担。审判员 赵 俊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章程(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