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2刑初8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军军婆”,女。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英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4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曹某某、李某一、黄某某、文某某(均另案处理),由曹某某驾驶其银灰色斯柯达牌小轿车,从宜章县栗源镇来到里田乡里田街,以被害人杨某某儿子有灾难,需要钱财为其子消灾为由,骗得杨某某将身上270元现金和一张邮政银行卡和密码交由李某某等人,后以“掉包”的方式拿走现金和银行卡。黄某某等人将卡内7700��取走,李某某分得赃款1400元。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用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曹某某、李某一、黄某某、文某某(均另案处��),由曹某某驾驶一辆套牌银灰色斯柯达牌小轿车,从宜章县栗源镇来到里田乡里田街。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害人杨某某儿子有灾难,需要钱财为其子消灾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某将身上现金270元和一张邮政银行卡及密码。后以“掉包”的方式拿走现金和银行卡。黄某某等人将卡内7700元取走。2015年7月16日,被害人杨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李某某。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7月7日,宜章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李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1、被告人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4、谅解书;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章县支行出具的交易明细;6、(2015)宜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2016)湘102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7、监控视频截图;8、证人曹某某、李某一、黄某某、雷某某的证言;9、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10、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11、宜章县司法局(2017)宜社矫调字71号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12、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宜章县司法局建议本院对李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袁 志代理审判员 王 晖人民陪审员 王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