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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任贺新与被告高晓燕、刘永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贺新,高晓燕,刘永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833号原告:任贺新,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高晓燕,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永存,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满族,个体,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任贺新与被告高晓燕、刘永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贺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田雅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