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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酿酿与方堃、潘雨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酿酿,方堃,潘雨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30号申请人:王酿酿,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被申请人:方堃,男,1987年3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被申请人:潘雨奇,女,1987年11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址,本院在审理王酿酿诉方堃、潘雨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王酿酿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方堃、潘雨奇所有的皖A×××××号车辆。申请人王酿酿以其所有的巢湖市凤凰名城2期11幢1单元601室(产权证巢湖市不动产权第1906622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方堃、潘雨奇所有的皖A×××××号车辆;二、查封申请人王酿酿所有的巢湖市凤凰名城2期11幢1单元601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潘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