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酿酿与方堃、潘雨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酿酿,方堃,潘雨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30号申请人:王酿酿,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被申请人:方堃,男,1987年3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被申请人:潘雨奇,女,1987年11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址,本院在审理王酿酿诉方堃、潘雨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王酿酿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方堃、潘雨奇所有的皖A×××××号车辆。申请人王酿酿以其所有的巢湖市凤凰名城2期11幢1单元601室(产权证巢湖市不动产权第1906622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方堃、潘雨奇所有的皖A×××××号车辆;二、查封申请人王酿酿所有的巢湖市凤凰名城2期11幢1单元601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潘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