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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北平与罗建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北平,罗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朱北平,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现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罗建鹏,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南昌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建鹏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北平代偿本金70000元及利息,损失费23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其他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