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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艳君与阿拉坦乌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君,阿拉坦乌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0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艳君,男,4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阿拉坦乌拉,男,39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王艳君申请执行阿拉坦乌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阿拉坦乌拉在XXXXXXXXXXXXXX账号为YYYYYYYYYYYYYYYY中的存款xx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SSSSSSSSSSSSS。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