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1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艳君与阿拉坦乌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君,阿拉坦乌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0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艳君,男,4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阿拉坦乌拉,男,39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王艳君申请执行阿拉坦乌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阿拉坦乌拉在XXXXXXXXXXXXXX账号为YYYYYYYYYYYYYYYY中的存款xx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SSSSSSSSSSSSS。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