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9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汤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9执78号申请执行人:汤斌,男,汉族,住陕西省洋县洋州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负责人:黎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斌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留坝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9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汤斌的财产损失共计67928.3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类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55578.32元,合计57578.32元;被告咸阳德祥石化物流有限公司赔偿10350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汤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57578.3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已向本院执行账户缴纳案件款57578.32元,申请人汤斌从本院领取全部案件款。因被执行人在发送执行通知书前主动缴纳案件款,执行费予以免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9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汤斌的财产损失共计67928.3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类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55578.32元,合计57578.32元”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陈忠英代理审判员 李 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信明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