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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30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熊X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X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30刑初84号公诉机关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X,男,生于1964年3月9日,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5月25日被取保候审。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下旬的一天,苏X1饲养的牛在金平县营盘乡罗戈塘村委会老红岩村小学地基旁树林内吃草。当日15时许,被告人熊X路过此处时,因想起苏X1饲养的牛羊曾踩踏过自家农田并吃过农田里的农作物,一时气愤就用随身携带的弯刀将苏X1饲养的两头黄牛砍死。经鉴定,被害人苏X1被砍死的两头牛共计价值人民币13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熊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苏X2、马X、黄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苏X1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被告人熊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熊X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学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