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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穗鹏、杨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穗鹏,杨小芬,广州硕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穗鹏,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李卓群,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芬,女,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广州硕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夏花一路小石马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强。委托代理人:李卓群,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穗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5民初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穗鹏上诉称,被上诉人是借款给原审被告广州硕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麟公司),上诉人只是硕麟公司这一笔借款的经手人,该笔借款的债务人应当认定是硕麟公司,而硕麟公司的注册登记地是广州市白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应该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立案,而应当由硕麟公司住所地所在的法院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清偿借款本息、原审被告硕麟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故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硕麟公司住所地所属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鉴于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硕麟公司住所地所在辖区不同,被上诉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显示,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在海珠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焕审判员 梁淑敏审判员 梁燕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毕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