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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孟庆强等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强,马勇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91刑初45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庆强,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建设保障办公室主任助理、执法中队队长,户籍地济南市,住济市。2016年12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金枝,山东尚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勇,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道办事处白谷堆管区执法小队队长,户籍地济南市,住济市。2016年12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晋淑霞,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高新检公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庆强、马勇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6月2日、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雷、代理检察员陈恩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庆强及其辩护人张金枝、被告人马勇及其辩护人晋淑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上旬,被告人马勇在巡查中发现济南东城新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清祯(另案处理)违章建设厂房,遂向被告人孟庆强报告。2016年5月20日、26日,马勇根据孟庆强安排先后向李清祯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此后,李清祯继续违章施工。孟庆强、马勇既未向上级领导报告,亦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施工。2016年12月3日,李清祯违章在建厂房坍塌,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非法建设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发至今已发生赔偿等费用858.2098万元,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垫付,李清祯承诺偿还死亡赔偿款、受伤人员医疗费等673.4434万元,该办事处财政承担事故场地清理救援费、工程鉴定费等184.7664万元。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孟庆强、马勇经侦查部门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庆强、马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孟庆强、马勇未提出辩解,未提供新的证据。被告人孟庆强的辩护人辩称,1、涉案集体土地违法建筑的执法主体应该是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中队不具有该案的执法主体资格,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办事处执法中队对此无权执法,被告人孟庆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2、按照城管执法中队内部职责分工,被告人孟庆强不是负责人,不具有责任主体资格,涉案违章建筑也不属于被告人管辖;3、本案证据不足、事实错误,罪名不能成立,应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宣��无罪;4、若该案属于城管执法中队管辖,其正常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渎职失职情况;5、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庆强构成职务犯罪,其也系过失犯罪,应当认定为自首,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和酌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马勇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马勇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2、被告人马勇执法证到期,已无执法资格,只能向其直接责任人汇报违法建设情况,他已在其工作范围内履行职责,已按程序向中队领导汇报;3、被告人马勇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马勇适用缓刑。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孟庆强系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建设保障办公室主任助��,被告人马勇系东区街道办事处合同制工作人员,在东区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白谷堆管区执法小队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李清祯(另案处理)系济南东城新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所在地块位于东区街道办事处白谷堆村居民点范围内,为村集体建设用地。2016年4月开始,李清祯将原有厂房里的平房拆除,在原厂房东边违法加盖至四层,在原厂房旧址的基础上并向北占用1.2亩耕地,违法建设四层新厂房,整个违建新厂房呈“﹁”型。2016年5月上旬,被告人马勇接到东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转办12345举报违法建设投诉单后,即到济南东城新实业有限公司违章建设厂房现场查看,并向时任东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建设保障办公室主任助理的被告人孟庆强报告。2016年5月20日、26日,被告人马勇根据被告人孟庆强安排先后向李清祯下达一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二份《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李清祯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后继续施工。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马勇的行政执法证到期,被执法中队办公室收回后未补发新证,被告人马勇实际上仍然履行其原有工作职责,并在2016年10月9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地巡查时,被告人马勇解释该地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办事处城管执法大队已下达整改通知书,该违章建设不属于土管局管理。后被告人孟庆强、马勇既未向上级领导报告,亦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施工。2016年12月3日15时30分许,济南东城新实业有限公司在东区街道办事处白谷堆村李清祯违章翻建的厂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认定该事故系非法建设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发至今已发生赔偿等费用858.2098万元,均由区街道办事处垫付。李清祯承诺偿还死亡赔偿款、受伤人员医疗费等673.4434万元,该办事处财政承担事故场地清理救援费、工程鉴定费等184.7664万元。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孟庆强、马勇经侦查部门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证言(1)证人李清祯证言的证明:其于1987年在白谷堆村建设平房成立白谷堆木器厂生产家具,2014年改为济南东城新实业有限公司,由于原厂房漏雨,2016年4月其找施工队伍拆除平房,在原址上盖了4层楼房,先盖好了东面的楼房,9月份开始盖北面的楼房,一共是3000多平方米。这块地原是农用地,其从1987年开始租用,2002年其和村里签了一次性买断协议,其没有土地使用证,不知道村里有没有证,是原址翻建,什么证件都没办。院子北面是其一块口粮田,其把这块地也划进来盖上了楼房。2016年4、5月份其在建围墙时,有村民打12345热线举报,东区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的马勇和几个队员让其拿建设手续,其拿不出来,他们给其下了停工通知,其在停工通知上签了字。过了几天其不在家,家人打电话说孟庆强、马勇等人又来了,这次查的是翻建的楼房,要让其停工,需要其签字,其让家人代其签了字。之后其一直没停工,马勇来找过其两次,口头让其停工,其说楼已经盖一半了,设备、材料都在院子里堆着没法停工,马勇就没采取别的措施,也没再给其下发文书。2016年9月其开始盖北面的楼房时,马勇打来电话让其停工,其口头答应了,但实际没停,直到2016年12月3日出事。东区街道办事处土管所张所长和几个人也到过其建楼工地,说其没手续要停工,其没说什么��但没停工,后来他们没再来过。(2)证人董凤(系东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副主任)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选派杨福东任东区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中队长,其考虑到杨福东和高其军对高新城管局比较熟悉,所以让杨福东、高其军侧重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因为孟庆强是当地人侧重于城管队员的内部管理和辖区内城管执法业务工作。(3)证人栾君泉(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机构改革后,执法大队下辖北区、东区、综保区、创新谷4个执法中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落实城市综合管理职责的通知》规定,执法中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落实城市综合管理职责的通知》,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发现、制止和上报。执法中队发现违章建筑后应立即要求业主提供相关手续,没有手续的要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并做笔录,查明土地性质后上报办事处,办事处根据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的报给其局、集体土地的报给国土局进行立案查处。李清祯违章建筑坍塌的事是2016年12月3日事发后其才知道的,事后其问杨福东,杨福东说是没有手续的违法建筑,他事后才听说执法中队2016年5月曾下过停工通知书。东区街道办事处、东区执法中队从来没有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或者其本人报告过李清祯的违法建筑。向李清祯下达的《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等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的制式文书,加盖的也是城市管理局的公章。这是2005年孙村执法中队成立时,因为他们有独立的执法区域,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同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给各执法中队发了一批盖好公章的空白文书,以方便执法中队使用。(4)证人李文锋(系东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主任)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选派杨福东任东区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中队长、高其军任队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机构改革后东区街道办事处已经没有城管执法中队这个机构,杨福东仍然被任命为城管执法中队中队长,其理解杨福东这个职务与东区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不衔接,但业务工作是可以对接的。李清祯违建楼房坍塌事故发生前,没有任何人向其汇报过违建的事,根据其工作记录,近几个月街道办事处开过2次城管执法方面的会议,没人提李清祯违规建设厂房的事。事故发生后,根据相��部门实地测量,李清祯厂房北面占用了1.2亩耕地。(5)证人王玉柱(系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局长)的证言证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对执法中队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执法中队工作中发现属于城市管理局职权范围内应当查处的违章建筑,需上报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查处;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发现属于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内应当查处的违章建筑,则通知该办事处执法中队查处。据其所知,东区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没有向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请示汇报或报备过。集体土地或耕地上的违章建筑由国土资源局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查处。2016年7月城市管理局杨福东被任命为东区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中队长,后东区街道办事处主任安排杨福东、高其军负责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的工作,执法中队工作由之前负责该工��的人继续负责,杨福东、高其军不参与东区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工作。(6)证人冯桂珍(系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局局长)的证明:集体建设用地上违法、违章建设不属于国土资源监管办公室管理,也不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局管理,属于行政执法部门和当地基层政府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局辖3个国土所,白谷堆村属于东区国土所工作范围,该所负责对辖区内违法违规占有农用地的巡查、发现、制止、报告。李清祯原厂房土地属于闭合圈之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定不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局执法范围。2016年10月9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局资源监管办公室副主任兼东区国土所所长张胜文和工作人员李国与东区执法中队马勇等人到李清祯建设现场联合巡查时,马勇说是旧厂房翻建,属于闭合圈之内的,��们下一步要进行处罚。张胜文当时没有发现李清祯违章建筑占用农用地的情况。2016年11月底国土部发布了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317个图斑,其局于12月2日召开部署图斑核查工作会议,12月3日发生了李清祯违建楼房坍塌事故。经测绘部门实测后发现李清祯违建楼房向北侧违法占用了1.2亩农用地。(7)证人韩光军(系东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经济建设保障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经济建设保障办公室主任,孟庆强任主任助理,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包括对违章建设的发现、制止和环卫一体化工作,扬尘、渣土治理以及城市管理方面如占道经营等。2016年3月孙村、巨野河合并为一个执法中队,由孟庆强负责执法中队日常工作,2016年8月杨福东任东区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孟庆强仍然继续负责东区行政执法中队的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东区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违章建设有发现、制止的责任,由东区行政执法中队实施,如果不能制止,东区行政执法中队上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管局,同时通过其报告东区街道办事处,如采取强拆等措施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管局和街道办事处协作开展。东区街道办事处将行政执法中队分成5组,每组4人,负责管区日常巡逻、监管,遇到违章建设先行制止,然后下达停工通知和限期整改通知,督促整改。其于每周五上午9时召开行政执法工作调度例会,5个执法小队的小队长和杨福东、孟庆强、高其军参加,调度本周发现的情况,处理不了的问题其会及时上报。2016年12月3日李清祯违建楼房坍塌事故发生后,东区街道办事处书记李文峰电话通知其,其到现场后发现事故重大,立刻电话通知了办事处副主任王德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监局。事故发生前其不知道李清祯的违章建筑,东区行政执法中队从未向其汇报过这件事,其不知道12345热线反映李清祯违章建筑的事。(8)证人王德海(系东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副主任)的证言证明:其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建筑、扬尘污染、环卫环保等进行巡查监管。东区执法中队于2016年3月成立,设5个管理区,分为5个小队,每个小队有4名执法队员。执法中队长是孟庆强,2016年5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任命杨福东任执法中队长但孟庆强对执法中队的工作更熟悉一些,所以还是他管的多一些。白谷堆村“12.3”坍塌事故发生以后其问韩光军、孟庆强是否曾经发现违章建筑的事,韩光军说他出事之前不知道违建的事,孟庆强说马勇2016年5月发现了这个违建,并下了2次停工通知,之后没停住就没再管。2、书证(1)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2016年12月24日出具《证明》证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下设经济建设保障办公室,其中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相应执法职责实际由东区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履行,包括东区违法违章建设整治、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等。(2)济高东党发〔2016〕20号《关于王元兴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证明:2016年7月26日,经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党工委决定,孟庆强任经济建设保障办公室主任助理职务。(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2016年12月24日出具《证明》证明:孟庆强任街道经济发展保障办公室主任助理,分管东区办事处执法中队,负责东区办事处执法中队执法队员,具体实施对违法违章建筑的发现、制止和上报,占道经营、噪音扰民等问题的查处,乱倒渣土、扬尘的监督管理等。(4)《东区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相关工作》证明: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2016年12月24日出具。2016年3月,孙村、巨野河办事处执法中队合并后,孟庆强负责行政执法中队工作。2016年7月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任命杨福东为东区办事处执法中队中队长,经东区办事处经济建设保障办公室开会研究,由两人共同负责行政执法中队具体工作,其中杨福东侧重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执法局沟通协调,孟庆强侧重负责执法中队日常具体执法工作。(5)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及负责人名单》证明:韩光军、孟庆强职责分工情况。(6)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劳动合同》证明:该办事处于2013年12月31日与马勇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行政执法岗位工作。(7)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2016年12月24日出具《证明》证明:马勇、刘慷慷、田维明、龙耀4人负责白谷堆管理区城管执法任务,马勇任执法小队队长,其职责为属地巡查,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渣土治理、环境卫生、占道经营的执法监督管理。(8)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人员分组名单》证明:孟庆强、马勇任职情况。(9)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证明:孟庆强、马勇长期从事城管执法工作,熟悉工作流程和规范,面对矛盾和问题能够冲在前面,大胆负责,责任心比较强,事故发生前未发��过重大过失和责任事故。马勇系该办事处合同制人员,一直未纳入正式在编人员,其《行政执法证》于2016年6月30日到期被执法中队办公室收走,后因种种原因未补发,但马勇一直在执法中队从事原有工作,其工作性质、任务、范围均未发生变化,继续负责白谷堆管区内违章建筑的巡查、制止和上报。(10)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2016年12月24日出具《东区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工作流程》证明:东区办事处共辖5个管区,每个管区有4名执法队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违章建筑查处、渣土治理、环卫保洁等具体工作。流程是:执法小队发现违章建筑先行制止,下达停工通知书要求停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监督整改情况,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没收施工工具并上报执法中队,执法中队上报区执行局同时上报东区办事处经济建���保障办公室,待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后联合行动。(11)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会议纪要》证明:2016年2月23日,该办事处召开会议,确定办事处难点、亮点、重点工程,汇报交流近期工作。会议交流具体工作任务:一是依法取缔孙村5家磕石机,二是拆除去年航拍图斑,三是治理乱搭乱建现象。孟庆强参加会议;2016年3月15日,该办事处召开会议,部署东区街道办事处拆除卫片图斑集中行动。孟庆强参加会议。2016年4月19日,该办事处召开会议,部署工作行动计划安排和档案材料准备工作;2016年4月25日,该办事处召开执法中队长会议,安排部署白谷堆、卢家寨等闭合圈内的违章建筑问题。孟庆强、马勇参加会议;2016年5月27日,该办事处召开经济建设保障办公室工作调度会。孟庆强参加会议。(12)��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济南12345承办单》证明:2016年5月27日群众来电反映白谷堆村村民李清祯在村北树林内建院墙堵住道路,导致其他村民无法通行,希望相关部门落实处理。董凤签署转办意见“请马勇调查处理”。马勇接受任务后办理结果:已对当事人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将院墙拆除。(1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济南12345承办单》证明:2016年6月13日群众来电反映李清祯在村内私自使用承包土地搭建厂房希望相关部门落实处理。董凤签署转办意见“请马勇调查处理”。马勇接受任务后办理结果:经调查村委会落实,此建筑是在原厂房内原有厂房基础上进行翻建,已对当事人下达停工和整改通知书。(14)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管执法局第6200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书》证明:2016年5月20日,该局向李清贞下达通知,责令于2016年5月24日前整改完毕。执法人员马勇、刘慷慷。(15)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管执法局《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济城执高新停字【高新】第62025号)证明:2016年5月20日,该局向李清祯下达停工通知,执法人员马勇、刘慷慷。(16)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管执法局《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济城执高新停字【高新】第62023号)证明:2016年5月26日,该局向李清祯下达停工通知,执法人员马勇、刘慷慷。(17)济发〔2010〕12号济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证明:市城市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研究拟订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草案、政策、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指导监督、检查评比和考核奖惩。各区是城市管理的主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城市管理事务负全责,负责落实城市管理各项任务和年度目标,提出辖区城市管理发展具体规划,计划、组织、协调本区重大城市管理活动,组织辖区城市管理维护作业招标和承发包,管理监督城市管理经费使用,对辖区街道及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奖惩,负责街道之间城市管理边界盲区的界定和协调。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城市管理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依法治理违章搭建等违法违规行为。(18)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证明:该会议于2005年11月11日下午召开,审议关于组建孙村镇和大正科技示范区执法队伍方案,同意组建孙村镇和大正科技工业示范区2个执法中队,分别隶属孙村镇政府和大正科技工业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执法局负责2个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协调。配备的中队干部由孙村镇和大正科技工业示范区委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执法局选派教导员等2名工作人员。(19)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济编发〔2010〕4号《关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的批复》证明: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管委会机关)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事业单位)的情况。(20)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编制职数规定》(济高办发〔2010〕6号)、《工作部门、园区、工作组、街道办事处职责及内设机构》证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21)济南高新技术产��开发区党工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济高发〔2014〕28号《关于明确城市综合管理职责的实施意见》证明:城市管理局负责建设用地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对办事处执法中队指导、督查、考核。国土分局负责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范围的违法占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集体土地擅自占用、违法建设、乱倒、乱挖等综合管理。(22)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济高管发〔2016〕68号《关于落实城市综合管理职责的通知》证明:2016年6月30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发布通知,6个城管执法中队日常管理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在编在岗人员的管理维持现管理体制不变。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发现、制止和上报。(2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济高党任〔2016〕17号《任免通知》证明:2016年5月4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杨福东为城市管理局东区执法中队中队长。(24)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明确工作部门、园区、街道办事处名称的通知》(济高发〔2016〕5号)证明:2016年1月29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高新北区街道办事处。(25)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违法建设的紧急通知》(济办发电〔2013〕58号)、济南市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坚决制止违法建设的紧急通知〉的意见》(济整违字〔2013〕15号)证明:2013年7月17日该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各区政府立即组织对辖区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发现的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由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停工等候处理,并迅速组织力量,清理施工现场及人员。在集体土地上的各类违法建设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出具处理意见。(26)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济高城管〔2016〕1号)证明:2016年5月30日该局人员工作人员分工,栾君泉协助邢攸轩分管环境卫生与城市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东区执法中队等。(27)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内设部门职责》证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栾君泉,下设6个执法中队,东区执法中队负责人杨福东。(28)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提供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证明:1996��4月1日发布条例,在村庄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规划进行建设,在村庄内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等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建设多层厂房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从事开发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组织、个体工匠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建设任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29)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关于李清祯用地情况的说明》证明:该局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说明,李清祯用地性质为村集体建设用地,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2016年10月9日,该局国土执法巡查人员发现该处有施���迹象,执法人员张胜文、李国、张玉贵到现场,李清祯述该用地虽然无相关手续,但属于历史形成的建设用地,是在原厂区范围内进行改造建设,当时马勇在赶到现场说明此地块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执法大队已经下达整改通知书。当时现场只堆放了建筑材料,无明显违法用地现象。2016年9月国土资源部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卫星遥感监测图斑也没这个地块,国土执法人员未就该地块进一步追踪、核查。12月7日至9日,测绘院对该地块进行测量,同时根据核查人员对图斑核查情况,发现该地块在核查范围内,图斑号1048号,李清祯在原用地范围以此扩建后形成违法占用耕地1.2亩(830平方米)。(30)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明:该局于2016年12月4日决定对李清祯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立案侦查。(31)侦查部门《情况说明》证明:本次事故先期费用由东区办事处替李清祯垫付,财政主要负担清理费、应急处理费、鉴定费等。(32)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关于处理白谷堆村“12·3”厂房坍塌事故的费用使用情况说明》证明:至今死亡人员赔偿工作已经结束,共发生费用858.2098万元,其中先由办事处垫付后由李清祯偿还673.4434万元;办事处财政承担费用184.7664万元,包括事故场地清理救援费用63.7399万元、家属及工作人员餐费0.6228万元、家属及工作人员住宿费1.27万元、停车公交费0.1184万元、电汇手续费0.015274万元、工程鉴定费9万元、孙傅和家属救济费10万元、奖励金100万元。(3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城新实业有限公司“12·3”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济南高新区白谷堆村“12·3”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调查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证明:该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同意,该事故是一起非法建设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800余万元。(34)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济)公(刑)鉴(尸)字[2016]037、039、040、036、038号)证明:王德顺、王育凯、孙傅和系砸压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内脏损伤死亡,闫永明、徐延春系砸压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35)2016JD1067号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鉴定报告》证明:该厂房无正规设计图纸,郭维村施工队、卢开峰施工队皆无相关施工资质,工人无电气焊资格证书。厂房坍塌原因:(1)结构体系严重不合理,整体性差。(2)绝大部分柱子���细比、强度、平面内稳定及平面外稳定验算严重不满足要求。(3)基础出现的局部沉降使梁柱附加内力增加,对结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厂房倒塌时正在进行二层楼面后浇层施工,使荷载增加、加速失稳,从而引起原已处于失稳临界状态的结构体系坍塌。另外采用预制空心板结构整体性差,加上焊接施工质量较差,加重了倒塌破坏的严重程度。该厂房坍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庆强的供述证明:2016年5月,马勇巡查时发现了李清祯的违章建筑并向我报告,我让马勇给李清祯下达停工、限期整改文书,如不停工整改,就上报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因工作忙没有采取后续制止措施,也没有继续履行上报程序,工作懈怠了。被告人马勇的供述证明:2016年其和执法中队签订了责任状,工作职责是开展日常巡查,对违章建筑等进行执法,发现问题制止、上报。2016年5月其到现场给李清祯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当时其把在场工人撵走,但未没收施工工具。之后其又去巡查了两三次,发现李清祯并未停工其口头让他停工。2016年10月份,其发现李清祯的院子北边又竖了塔吊,其没到现场打电话告诉李清祯别干了,李清祯没有听,继续建北边的楼房,其因为工作忙之后没再管过这事。其下达停工通知后没有采取后续制止措施,也没有继续履行上报程序,工作懈怠了。4、破案经过证明:本案于2016年12月3日白谷堆厂房坍塌事故发生后,根据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并决定对被告人孟庆强、马勇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孟庆强、马勇经侦查部门电话传唤到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庆强作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马勇虽系合同制工作人员,在其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二名被告人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能及时制止、上报违章建筑建设、施工情况,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二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庆强、马勇玩忽职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70号]及济南市关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授权山东省济南市可以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案违章建筑未办理任何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东区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中队对该违章建筑有监管职责,二被告人虽已按程序下达相关法律文书,但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被告人马勇执法证到期后被收回,虽未再给其补办,但其原有的工作性质职责范围未发生变化。被告人孟庆强、马勇经侦查部门电话传唤到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庆强、马勇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孟庆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勇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孟庆强的辩护人被告人孟庆强系自首、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它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马勇的辩护人被告人马勇系自首、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已按程序向中队领导汇报,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它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孟庆强、马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庆强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马勇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何道云人民陪审员  赵殿臣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窦钰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