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5471周和恩与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和恩,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471号原告:周和恩,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祥,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被告: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海州区解放西路17号港利新城。法定代表人:马时俊。原告周和恩诉被告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和恩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月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