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6民初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5471周和恩与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和恩,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471号原告:周和恩,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祥,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被告: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海州区解放西路17号港利新城。法定代表人:马时俊。原告周和恩诉被告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和恩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连溧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月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