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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法民与赵东太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法民,赵东太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95号之一原告:赵法民,男,1951年8月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东太,男,194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印,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素君,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赵法民诉被告赵东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法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法民负担。审 判 长  常红波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