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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邹明亮与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明亮,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邹明亮。被执行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增兵,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邹明亮与被执行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2106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吕留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