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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辉英、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辉英,黄建华,廖上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272号申请人黄辉英,女,汉族,1987年1月5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黄建华,女,汉族,1985年7月15日生,住赣州蓉江新区。被执行人廖上龙,男,汉族,1984年9月29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辉英与被执行人黄建华、廖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91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廖上龙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室(产权证号:S0××××85号)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期间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祖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