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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9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乾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乾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925号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梁汝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卓筠。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被告:上海乾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陆雪青。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乾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