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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河北博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邯郸市嘉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博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嘉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305号原告:河北博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月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底永涛、常晓飞。被告:邯郸市嘉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磁县磁州镇。法定代表人:赵庆龙,该公司执行董事长。河北博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邯郸市嘉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博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博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博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原告河北博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