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薛某、李子沫等与郭艳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李子沫,李国祥,马素勤,郭艳涛,沙河市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626号原告:薛某,女,汉族,1993年8月20日出生,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原告:李子沫,男,汉族,2015年6月22日出生,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理人:薛某,系李子沫母亲。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福涛,男,汉族,1958年9月12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系原告所在单位推荐。原告:李国祥,男,汉族,1957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马素勤,女,汉族,1953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二原告长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传领,系商丘市睢阳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艳涛,男,汉族,1987年12月28日,住邢台市沙河市,被告:沙河市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周庄办事处冀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073725897c。法定代表人:张英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卫,系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北东大街北侧全都城住宅小区4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347999386D。负责人:李磊,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系河北九拓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北东大街385号紫金泉综合市场1号楼4层东。负责人:魏艳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男,汉族,1991年4月5日出生,住威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国,男,汉族,1983年11月18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薛某、李子沫、马素勤、李国祥诉被告郭艳涛,邢台市顺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豪汽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公司),沙河市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河建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涵伟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冀0591民初626号。该判决书中书记员应为董笑,误写为李晓丹,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书记员为董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涵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董 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