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诉被告庄永立、曹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庄永立,曹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8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负责人:李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庄永立。被告:曹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诉被告庄永立、曹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孙黎丽人民陪审员 熊其生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贺春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