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莉与李泽明、伊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李泽明,伊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417号原告:张莉,女,汉族,生于1971年4月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李泽明,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伊莉,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张莉与被告李泽明、伊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文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邓迪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