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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莉与李泽明、伊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李泽明,伊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417号原告:张莉,女,汉族,生于1971年4月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李泽明,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伊莉,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张莉与被告李泽明、伊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文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邓迪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