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4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义与张红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义,张红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4802号原告方义,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张红锋,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义诉被告张红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78元,减半收取1839元,由方义负担。审 判 长 严潇丹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人民陪审员 孔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汤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