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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4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义与张红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义,张红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4802号原告方义,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张红锋,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义诉被告张红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78元,减半收取1839元,由方义负担。审 判 长  严潇丹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人民陪审员  孔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汤婷婷 搜索“”